伊春职业学院
伊春职业学院
◆ 伊春职业学院是1999年7月经教育部直接批准,在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与黑龙江省伊春师范学校合并基础上设立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保留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校牌,2006年继续招收本科生。她坐落在祖国林都、中国最佳避暑胜地、国家级园林城市??伊春市。 学院固定资产2亿元,占地面积3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2100万元,图书馆现有藏书25万册。学院现有教职工408人,其中专兼职教师274人,专任教师210人,具有高级职称的111人。优良的硬件条件、宽松的育人环境吸引了一大批国内知名人士和外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在全院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氛围,尤其是“黑龙江省毛泽东诗词研究会”在本院的设立及“第四届全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在本院的召开,提高了学院的知名度。 学院始终本着“以特色立校,以质量兴校”的办学理念,突出以培养实践能力为本的思路,不断优化办学模式,努力打造“办学有特色,专业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三特”品牌。学院管理科学、规划合理、设备先进、质量上乘,跨进了全省同类院校的先进行列,享有“生态花园式学校”的美誉,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伊春职业学院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现设有8个系(部)、7个本科专业,44个专科专业(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试点专业各一个)。 十几年来,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在全省专升本考试中,连续几年名列前茅。学院始终把就业工作作为学院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毕业生就业率逐年提高,彻底解决了学生的就业之忧。2006年我院18个高职专科专业实行订单培养,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培养合同,新生入学后可与学院签订就业安置协议,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学院在北京、广州、大连等发达城市建立了就业基地,成立了珠三角、长三角就业办事处;学院每年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3个以上能位相宜的就业岗位。我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保持在8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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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7-05-30 15:21: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院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坐落在红松故乡,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伊春市。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的规 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 序录取。 第七条 旅游英语、英语教育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同等条件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应用俄语专业招收俄语考生,俄语成绩在95分以上。 第八条 除旅游英语、英语教育及应用俄语专业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 第九条 应用俄语专业文史类招男生11名、女生4名,理工类招男生7名、女生3名;物业管理专业招男生20名、女生20名;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身高男170cm,女160cm以上。 第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完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低分末段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湖南、河南、河北、陕西、安徽十个省(自治区)。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4000—5500元/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咨询电话:0458-3769040、3769070 邮 编:153000 学院网址:http://www.ycvc.com.cn 招生就业网:http://ycvc.9126.com Email:hljycvc@126.com 第二十条 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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