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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龙岩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录入:学习屋 来源:龙岩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龙岩学院,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区,由东肖校区和凤凰校区组成。

第三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已形成本专科教育、师范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是文、理、工、农、教育、经济、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院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学院成立由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2008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800名,其中本科1500名(师范类8个专业365名,非师范类21个专业1135名)、高职高专300名(师范类1个专业60名;非师范类5个专业240名),面向福建、河北、吉林、浙江、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四川、陕西等11个省招生(以上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学院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名单由学院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满额,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报考志愿、分数、专业相同时,优先满足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志愿。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要求:

1.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分数高低录取。对于参考志愿均视为平行志愿;

3.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采矿工程本科专业、地质工程本科专业、矿山机电专科专业与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联合办学,面向福建省考生招生(只招男生),各35名,总计105名。以上专业的学生可享受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学费和专业奖学金。学费标准:按当年招生计划册公布的学费标准为准;专业奖学金500//人。享受学费办法:新生报到后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学生每年只须向学校暂缴50%学费,同时向学校办理另50%学费借款手续。待毕业生由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到下属企业就业后,在校期间所缴纳的50%学费学校一次性退还,所办理的另外50%学费的借款手续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奖学助学政策:

1.奖学金:

1)优秀奖学金: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奖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奖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奖金500元/人·年,获奖面分别为学生数的5%10%20%

2)师范类学生除享受优秀奖学金外,还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600元/人·年。

3)根据政策规定,在二年级以上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人·年,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报到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2008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网址:www.lyun.edu.cn  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  传真:05972793759

   

第十七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岩学院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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